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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02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中国绿色时报(2014-2-17)讯 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加强和改进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

      《办法》规定,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疫木采伐量由现有监管能力和除害处理能力决定,先封后伐,严防疫木流失。疫木安全利用需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地点和方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社会化防治组织等参与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管理等工作受到鼓励和支持。

      《办法》明确,疫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应当组织制订本行政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疫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计划,及时准确地开展疫情的监测和普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应当强化检疫执法,建立检疫追溯体系,强化源头管理,严防疫情传出疫区。

       疫区和疫点实行限期拔除制度。当年新发现的疫区,应当在1年内基本拔除;孤立疫区、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自发现起3年内力争基本拔除。当年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当年防治后,所有疫情发生小班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被认定为疫区拔除。疫区和疫点拔除后,应当继续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综合措施,巩固防治成果。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较大、灾情严重、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应当由边缘向内开展防治,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虫口密度;应当实施营造林措施,由疫区边缘逐步向中心改造松林,营造阔叶混交林,阻止疫情自然扩散。疫区内应当及时清理病死木、濒死木、枯死木和衰弱木。林木所有者不进行清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代为清理。

      《办法》指出,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松木采伐应当严格管理,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乱砍滥伐。疫区县的所有松木采伐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采伐量和采伐范围采伐。疫区县的森林采伐指标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需要。因疫情大面积暴发,当地防治性采伐所需指标不足的,可从省级预留采伐指标中追加;省级预留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追加。

       疫木采伐推行专业化绩效承包、第三方全过程监理的方式。疫区县采伐松木需要实施安全利用的,应当制订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实施。疫木运出采伐山场进行安全利用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内进行,并须有专人对疫木运输进行全过程监管;不能实施安全利用的,应进行就地除害或者烧毁。

      《办法》明确,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其中,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疫木安全利用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异地调运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应当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订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调出地和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后实施。疫木安全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管。经除害处理的疫木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签,并征得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对无证调运或者带疫调运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办法》规定,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过程中,存在组织领导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责任。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到位、贻误防治时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漏报、瞒报、虚报疫情的,以及防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疫木安全利用资格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疫木安全利用资格;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疫木安全利用资格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44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331日。

       (作者: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蔺皙 通讯员赵宇翔)

信息来源:海南省林业厅 | 责任编辑:bet57365线路检测管理员